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曾昭军申请执行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军,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曾昭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0日,住利州区蜀门北路。被执行人: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昭军、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昭军、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5335.00元(本金429000.00元、执行费63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