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喜清与任立民、华平(关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清,任立民,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喜清,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任立民、华平(关云军),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立民、华平(关云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金路二0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吴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