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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豆庆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豆庆建,张敏,魏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豆庆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张敏,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魏云亮,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豆庆建、张敏、魏云亮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4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豆庆建、张敏、魏云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