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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志玲与孙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玲,孙丁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玲。被执行人孙丁乐。申请人杨志玲与被执行人孙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