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6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铸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铸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6219号原告重庆铸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大天池组,组织机构代码78155437-1。法定代表人程大华,总经理。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铜梁县西泉镇工农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163-2。负责人陈祥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良木(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铸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美科技公司)诉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铸美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大华,被告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良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铸美科技公司诉称,铸美科技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起向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供应水处理药剂等货物,至2009年6月12日止共计供货货款1268100元。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截止2010年2月28日共计支付货款1065900元,尚欠货款202200元。铸美科技公司多次向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催收货款,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均以暂时困难为由拖欠一直未予支付。现起诉,请求:一、由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支付铸美科技公司货款202200元;二、诉讼费由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负担。被告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辩称,因账目被总公司封存,不能对账。且该货款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铸美科技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起向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供应水处理药剂等货物,至2009年6月12日止共计供货货款为1268100元。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截止2010年2月28日共计支付货款1065900元,尚欠货款202200元。此后至2015年期间,铸美科技公司多次要求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对账,并向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提供了双方的往来账目,但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一直未予对账。审理中,本院在第一次庭审后给予双方10天时间对账,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同意对账,但后又以该货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对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铸美科技公司提供的发货单、银行支付凭证、往来账目等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向铸美科技公司购买货物,有铸美科技公司开具的发货单及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的银行支付凭证为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铸美科技公司送货后,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应当予以对账并给付货款。关于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辩解的铸美科技公司的货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双方在发生买卖关系后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一直不予对账,应视为双方尚未结算,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所欠的货款尚无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因此该货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在本院给予的对账期限内拒绝对账,且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依法对铸美科技公司提供的双方的往来结算账目所确定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此对铸美科技公司要求由龙璋纸业龙泉分公司支付货款202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铸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交纳2166.50元,由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逯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