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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余化龙罚金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158号余化龙: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罚金8000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