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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8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790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该案标的额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带走位于被执行人张某某处的个人财产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