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峰与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27号原告高峰,住址兰西县。被告孙辉,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时间超过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锴代理审判员 杜立梅人民陪审员 郭纯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