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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峰与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27号原告高峰,住址兰西县。被告孙辉,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时间超过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锴代理审判员  杜立梅人民陪审员  郭纯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