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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雪与候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候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被执行人候继东。本院在执行李雪与候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