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天天槽钢租赁站与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天天槽钢租赁站,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天天槽钢租赁站,住所地:武昌区陆家街208号。经营者:曾思赟。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柴林尚城A座2103。法定代表人:朱细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6983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芳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