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丕聪与吴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丕聪,吴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1号原告:黄丕聪。被告:吴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丕聪与被告吴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丕聪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