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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丕聪与吴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丕聪,吴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81号原告:黄丕聪。被告:吴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丕聪与被告吴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丕聪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