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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师习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维合,秦安华,龚继荣,何小强,张英,申小军,师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申请执行人秦安华。申请执行人龚继荣。申请执行人何小强。申请执行人张英。申请执行人申小军。被执行人师习龙。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师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师习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师习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师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仲维合等六人在被执行人师习龙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少军审判员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樊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