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候立国与王明明隋书福安乐滨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立国,王明明,隋书福,安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候立国,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明明,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隋书福,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安乐滨,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立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标的额为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