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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476号原告尤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博,河南省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本志,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博、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本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某诉称:2013年09月06日,黄某某向尤某某借款28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还款时间为2013年春节前,给尤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尤某某追要借款,因借款人黄某某拖欠借款,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某某辩称:1、黄某某与尤某某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因2013年2月份,黄某某欠尤某某货款20万元,尤某某逼迫黄某某出具一份金额为28万元的借条。2、黄某某给尤某某出具借条后,先后还款四次,合计金额为1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09月06日,因黄某某欠尤某某货款,黄某某给尤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金额为28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还款时间为2013年春节前。黄某某给尤某某出具借条后,先后还款四次,其中包括:2013年12月16日,还款金额为5万元;2014年04月04日,还款金额为3万元;2014年12月01日,还款金额为2万元;2015年02月17日,还款金额为3万元,合计金额为13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欠原告尤某某货款本金15万元,事实清楚。所以,原告尤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给付货款本金15万元及货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尤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尤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货款滞纳金(从2013年09月07日起至2015年02月17日止,按照实际所欠货款本金数额分段计算,从2015年0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货款本金150000元计算,货款滞纳金计算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尤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方负担300元、被告方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宏伟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丁 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