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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欠款288640元、诉讼费2815元,合计291455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7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