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修玲玲、朱清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修玲玲,朱清永,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1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修玲玲,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朱清永,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丽杰。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玲玲、朱清永、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