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景利申请执行孙玉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利,男,44岁。被执行人孙玉博,男,26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景利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玉博已经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用农用车抵偿执行款7,00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孙玉博于2016年农历2月2之前一次性履行执行款10,000.00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申请人李景利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