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丽敏与徐汉忠、张瑞华、杨凤琴、张瑞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敏,徐汉忠,张瑞华,杨凤琴,张瑞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丽敏,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林西县。被执行人:徐汉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瑞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杨凤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瑞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丽敏与徐汉忠、张瑞华、杨凤琴、张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瑞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瑞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瑞朋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