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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7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永靖,王春菊,赵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9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赵永靖。被执行人王春菊。被执行人赵永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靖、王春菊、赵永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靖、王春菊、赵永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