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晓东四川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佑洪、任祥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东,四川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佑洪,曾祥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赵晓东。被执行人四川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红。被执行人陈佑洪。被执行人曾祥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祥蘖、陈佑洪银行存款1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