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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阮晓明请执行杜洪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晓明,杜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阮晓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洪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阮晓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洪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