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江登国、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江登国,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长江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登国,男,196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朝塘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江登国、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登国、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