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孙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孙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21民初952号 原告:王永平,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木材经营者,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孙克玉,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通化县玉金房屋维修队经理,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王永平与被告孙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克玉立即偿还借款65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5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孙克玉在通化县果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缺少资金,先后5次向王永平借款共计6560000元,具体借款如下:2012年9月5日借款300000元,2013年5月16日借款160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借款2200000元,2016年1月5日借款1500000元,2016年2月10日借款960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后,由于孙克玉开发的房产项目不景气,加之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孙克玉无法偿还王永平的上述款项。期间,孙克玉曾以政府抵给其574平方米的办公楼抵顶所欠王永平债务1600000元,但由于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该房屋因孙克玉欠他人债务被法院查封,王永平无法实现该债权。上述事实有借据等证据为凭,王永平认为与孙克玉之间的上述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孙克玉未履行还款义务是对王永平合法权益的损害。 孙克玉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孙克玉在通化县果松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王永平做木材生意,二人系远亲关系。2010年至2014年期间,孙克玉向王永平借款13笔,共计4179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孙克玉偿还王永平借款本息11笔,共计975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3870349元。孙克玉为王永平出具五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共计6560000元,双方约定至出具最后一张借条的时间即2016年2月10日止不再计算利息,截止该日孙克玉欠王永平利息2012924元(前述数据见附表一)。2014年孙克玉急需资金,王永平又从其亲属及同学处为孙克玉筹得资金2550000元,分别是其母亲徐光翠400000元,妹妹王凤琴1200000元,女儿王楠250000元,儿子王东300000元,同学李良国400000元。后孙克玉无力偿还,于2015年6月1日以其开发的四个门市房抵顶1814400元,以11个车库抵顶754000元,该借款已清偿。 本院认为,王永平与孙克玉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永平提供了借款,孙克玉却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孙克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系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截止2016年2月10日,孙克玉尚欠王永平借款本金3870349元,利息2012924元,共计5883273元。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孙克玉为王永平出具的五张借条共计金额6560000元,其中5883273元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其余即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故孙克玉应当偿还王永平借款5883273元。王永平主张以现金方式六次共借给孙克玉1530000元,虽其提供了取现金记录及两位证人证言,但与其自述的双方通过分时间段核对转账及现金借款数额出具的借条无法对应(见附表二),按该主张截止2016年2月10日计算得出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与其诉讼请求数额相差巨大(见附表三),故对王永平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永平主张2013年7月27日孙克玉通过工行账户转给其的200000元不是偿还本案诉求的借款,虽孙克玉认可,但王永平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克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王永平借款5883273元; 二、驳回王永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20元,由原告王永平负担5954元,由被告孙克玉负担51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迟晓海 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 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 序号 时间 转出(借款元) 转入(还款元) 计息本金(元) 计息时间(天) 应付利息(元) 备注 2010.10.27 2011.7.23 2012.2.21 2012.3.16 2012.6.18 多付11706元,扣除本金 2012.7.17 多付12752元,扣除本金 2012.7.31 2012.8.10 2012.9.4 2013.2.7 2013.3.21 2013.4.14 2013.5.18 多付972元,扣除本金 2013.5.29 多付32823元,扣除本金 2013.6.17 多付98475元,扣除本金 2013.6.27 2013.7.27 多付151923元,扣除本金 2013.9.11 2013.10.9 2013.10.22 2013.12.2 2014.3.15 2014.3.28 2014.6.29 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 合计 4179000(13笔) 975000(11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境言 借款利息计算表(附表一) 主张的全部借款与借据对比表(表二) 序号 时间 转出(借款元) 转入(还款元) 备注 2010.10.27 2011.6.13 提现借款第一笔(工行) 2011.7.23 2012.2.21 2012.3.16 2012.6.18 2012.7.17 2012.7.31 建行 2012.8.10 2012.9.4 此笔有借条(2012.9.5日) 2013.2.7 2013.2.7 提现借款第二笔(工行) 2013.3.21 小计 2452000(包含9项借条30万元) 2013.5.16借条160万 2013.4.14 2013.5.18 2013.5.29 2013.6.17 2013.6.27 2013.7.27 工行原告主张还其他借款,被告认可 2013.9.5 提现第三笔332020.63元(邮储) 2013.9.11 工行 2013.10.9 小计 2013.10.20借条220万 2013.10.22 2013.12.2 2014.3.15 2014.3.28 建行 2014.6.25 提现第四笔(农行) 2014.6.29 2014.10.6 提现第五笔(农行) 2015.2.13 提现第六笔(信用社) 小计 2016年1月5日借条150万,2016.2.10借条96万元 合计 975000(11笔) 五张借据总额656万元 主张的全部借款利息计算表(表三) 序号 时间 转出(借款元) 转入(还款元) 计息本金(元) 计算时间(天) 应付利息(元) 备注 2010.10.27 2011.6.13 2011.7.23 2012.2.21 2012.3.16 2012.6.18 2012.7.17 2012.7.31 2012.8.10 2012.9.4 2013.2.7 2013.2.7 2013.3.21 2013.4.14 2013.5.18 2013.5.29 2013.6.17 2013.6.27 2013.7.27 多付108597元,扣除本金 2013.9.5 2013.9.11 2013.10.9 2013.10.22 2013.12.2 2014.3.15 2014.3.28 2014.6.25 2014.6.29 2014.10.6 2015.2.13 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 合计 975000(11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