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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谢芝伟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芝伟,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99号原告谢芝伟,男,45岁。被告陈清华,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芝伟与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芝伟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芝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8.8元,合计3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芝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弥博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