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代秀平申请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秀平,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代秀平,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XXX,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秀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的财产已被另案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