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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仲华与赵新华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华,赵新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赵仲华,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赵新华,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华与被告赵新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仲华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仲华负担。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