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泸州华龙妇外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泸州华龙妇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1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定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泸州华龙妇外医院,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0304-9。负责人周建成,经理。李某与泸州华龙妇外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少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华龙妇外医院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