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XX与江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栖凤岭村刘二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江润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工行巷1-604,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XX与江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润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润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