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俊杰与黄昆鹏、袁雪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杰,黄昆鹏,袁雪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11-1号原告石俊杰,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习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昆鹏,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告袁雪平,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杰诉被告黄昆鹏、袁雪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昆鹏、袁雪平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梅小丽与人民陪审员颜冬萍、郭家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