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于正洪与王占青、青岛同欣良种鸡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正洪,王占青,青岛同欣良种鸡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于正洪。被执行人王占青。被执行人青岛同欣良种鸡场,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二级站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占青,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正洪与被执行人王占青、青岛同欣良种鸡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58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