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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2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