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甫训与贾夫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训,贾夫群,毛春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75号原告:张甫训,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夫群,男,1967年9月8日撤诉,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春营,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甫训与被告贾夫群、第三人毛春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