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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白凤珍申请爱军、徐景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珍,爱军,徐景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珍,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爱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陈巴尔虎旗防火办职工。被执行人徐景志,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凤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爱军、徐景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凤珍赔偿款1200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爱军、徐景志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