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兼冬与严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兼冬,严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黄兼冬,男,汉族。被告:严四明,男,汉族。原告黄兼冬诉被告严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友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余婷、黄维劼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喻斌婷担任记录,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兼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四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兼冬诉称:被告严四明在2014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日在我经营的东华商行赊购中华牌香烟共计11610元,当时承诺在树出售后就还款。我经常催他还款,总说树没有卖,一直拖欠。到2014年中秋节后,人也找不到,电话也联系不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严四明清偿欠款11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严四明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日,被告严四明在原告黄兼冬经营的位于上高县城建设中路东华商行赊购中华牌香烟累计金额为11610元,被告严四明在赊欠香烟清单上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严四明以其树木未出售为由拖欠,再后来被告严四明电话不接,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11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被告严四明签名确认的购货清单及庭审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严四明在原告经营的东华商行赊购香烟116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黄兼冬香烟款1161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380元由被告严四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友明代理审判员 : 余 婷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