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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万涛与被执行人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涛,刘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万涛,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刘学梅,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北民马初字第0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涛与被执行人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北民马初字第0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