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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瑞雷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瑞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震洋区3栋1025号法定代表人张达永。被执行人十堰瑞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万生。申请执行人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瑞雷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一、偿付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817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2元、申请执行费236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瑞雷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永达顺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