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香与汪峰、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3执95号汪峰、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你(或你单位)与尤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6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二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二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申请标的为30561.63元)(2)申请执行费358.00元。开户银行:阜阳市农行京九分理处户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帐号:12017201040002888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