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黑0604执146号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世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华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世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