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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邹志旺与郑峰松、郑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旺,郑峰松,郑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邹志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峰松,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峰华,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志旺与被执行人郑峰松、郑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志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如何解决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