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8号被执行人:李云丰,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李云丰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刑终字36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云丰判处罚金3万元,对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13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云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银行存款245807.17元予以没收。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云丰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相应价值财产。二.扣划被执行人李云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银行存款245807.17元。三、没收作案手机、长城哈弗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