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江峰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峰,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陈江峰。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世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陈江峰诉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