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文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浙05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被执行人方文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00952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方文荣存款人民币640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