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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兆林诉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林,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635号原告:李兆林,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骅,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李兆林诉被告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王世道人民陪审员  姜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