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异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段亚平与北京恒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亚平,北京恒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01号案外人程安全,男,住址长治市梅辉坡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段亚平,女,住址襄垣县。被执行人北京恒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虎山,该公司经理。段亚平与北京恒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因北京恒昌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所确定义务,段亚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立案,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长执字第094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襄垣县古韩镇大郝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郝沟村委)因城中村改造,设立的特定帐户中的保证金7745800元,2014年3月23日扣划3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亚平。2014年4月21日扣划4990200元至本院帐户上。案外人程安全2014年4月22日(本院收到日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程安全称,2013年2月7日其因与田小林借款事由,将2000万元现金分四笔,每笔500万元以保证金形式汇入大郝沟村委特定帐户上,并约定半年后,改造项目开工后将程双全的2000万元资金返还。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段亚平申请执行北京恒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冻结的大郝沟村委特定帐户上的7745800元中,有2745800元是程安全以保证金汇入大郝沟村委2000万元中的一部分。2745800元应属于程双全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以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段亚平提供了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大郝沟村委就城中村改造,与北京恒昌公司签订了《大郝沟城中村改造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北京恒昌公司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大郝沟村委交纳拆迁改造保证金,数额以被拆迁住宅评估价值的150%确定。缴纳方式由北京恒昌公司将保证金如数汇至大郝沟村委指定帐互,由双方锁定密码,直至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完毕方可退返。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大郝沟村委与北京恒昌公司签订了《大郝沟城中村改造补充协议书》,约定了保证金缴纳的办法和时间及保证金返回的条件等。其中第六条、北京恒昌公司不得将城中村改造工程向无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发包。程安全提供了2013年1月10日北京恒昌公司与田小林签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书》,北京恒昌公司愿将自己承揽的大郝沟村委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转让给田小林。程安全为合同转让的见证人。2013年2月5日田小林与程安全签订了《协议书》,田小林负责拿到襄垣县大郝沟村委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权,程安全负责垫付该项目拆迁保证金2000万人民币。田小林退完该保证金后另增加300万作为程安全垫付该拆迁保证金的费用。2013年2月7日程安全分四笔,每笔500万元,共2000万元以保证金形式汇入田小林指定的大郝沟村委设立的特定帐户上。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昌公司在大郝沟村委因城中村改造,设立的特定帐户中7745800元,2014年3月23日从该帐户中扣划3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亚平。2014年4月21日从该帐户中扣划4990200元至本院帐户上。2014年4月22日本院收到程安全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本院冻结和扣划大郝沟村委特定帐户中的2745800元是否属于案外人程安全所有。段亚平提供的证据证明,大郝沟村委和北京恒昌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并在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郝沟分社设立了保证金专户。程安全提供的证据证明,北京恒昌公司把大郝沟城中村改造项目转让给了田小林,程安全依据其和田小林的协议,向大郝沟村委设立的专户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劵,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帐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上述证据无法说明大郝沟村委特定帐户中的2000万元保证金为是程安全所有。因此案外人程安全对本院执行的2745800元标的款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程安全的异议请求。审判长 李晋星审判员 秦勇进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月日书记员 张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