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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丽华,姜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淑敏,职务:部长。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7855102-8,住所地:宽城区常欣小区1区26栋109室。法定代表人:赵莹莹。被执行人:王丽华,女,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发路委128组。被执行人:姜永辉,男,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发路委128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6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丽华、姜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丽华、姜永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王丽华、姜永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丽华所有的,坐落于二道河子区滨河新村东1区101栋,丘(地)号:,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