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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靖兆岭与崔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兆岭,崔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39-1号申请执行人靖兆岭,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崔广敏,男,198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兆岭与被执行人崔广敏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8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崔广敏有鲁Axx**、鲁Axx**汽车两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崔广敏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