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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宝祥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63号罪犯张宝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祥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2003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核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张宝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宝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宝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