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显琼与刘汉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701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0年07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XXX。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XXX。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谢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