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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德联与黄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联,黄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联,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从洋,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从洋给付35340元案件款,但被执行人黄从洋只履行13000元,余款2234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从洋价值223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