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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薛其建、薛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薛其建,薛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号。负责人:王庆振,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薛其建。被执行人:薛玉峰。关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薛其建、薛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薛其建工资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薛其建工资收入10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薛玉峰工资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薛玉峰工资收入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2月日至2018年2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蕾 关注公众号“”